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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ew way to buy equipment——Equipment leasing27
Issuing time:2015-08-14 14:38 現在租賃的很多,有第三方租賃即可,供方(設備廠)與第三方簽合同,手續很簡單,有許多操作成功的案例。這個和風投差不多一個道理,租賃方收取利息,但要對使用方做評估。如果需方需要,供方和使用方談好價格,技術協議;租賃方和需方談合作,利息怎么收,租金期限,評估之類,供方不參與。談好的租賃價格最后全部歸供方,而租賃方只吃利息這一塊。設備廠家和租賃公司的合作,都是全款。租賃公司費用大概 10%。 通常的操作是這樣的,需方在和供方談完合同,發貨款出了問題后,找租賃公司,后期的款都是租賃公司付的,供方只是簽了個三方補充合同就可以了。這個合同里,不體現利息之類。同時,需方還要和租賃方簽租賃合同,這個合同與供方(設備廠)無關。等租賃方拿全了貨款、利息,物權就歸需方。到期未付清全款的,違約金,滯納金之類,需要需方、租賃方詳談了,就和貸款買房一樣。供方是開發商,需方是業主,租賃方就是銀行。當然如果需方徹底付不起余款,那物權貴租賃公司所有。也就是說,現在比較常見的“租賃”都是由于發貨款未能及時帳而進行的,而不是通常意義的“租”。 租賃設備,有幾個困難:一是信用問題;二是企業的經營狀況;三是使用和維護;四是退出機制。 |